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
伊犁众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7月22日至7月31日,对你所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2018年度和2019年1-5月,你所出具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伊宁县国合农业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严格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编制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和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的规定。
(二)未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未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402,292.67元,未取得银行对账单,未取得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说明未予函证的理由。
(2)2018年3月19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126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7,030,759.21元,对银行存款账户中7个账户、账面余额5,079,904.97元未取得银行对账单,未取得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说明未予函证的理由。
(3)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900,425.25元,对现金未实施监盘审计程序,对银行存款未取得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说明未予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大额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
(4)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0,325,239.82元,未取得全部银行账户对账单(有两个银行账户未取得对账单),未取得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说明未予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大额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
上述(1)至(4)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与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0,718,553.72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285,967.72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1,747,574.87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0,334.839.0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2,890,631.05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审计程序。
(2)2018年5月23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国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19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款项”年末余额52,765,565.00元、“应付款项”年末余额1,969,066.90元、“存出保证金”年末余额27,150,816.30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审计程序。
(3)2018年3月19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12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2,206,379.66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530,432.76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36,979,282.50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6,616.143.51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38,438,199.98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83,396,213.08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审计程序。
(4)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2,365,444.38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134,106.54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395,097.28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6,788,016.76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审计程序,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5)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43,108,885.87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25,210,727.92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5,650,287.45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31,310,399.29元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9,009,791.31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审计程序,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上述(1)至(5)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31,785,246.95元,未取得存货盘点表,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方法测试,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
(2)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897,695.86元,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方法测试,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
(3)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0,077,339.69元,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方法测试,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待摊费用”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待摊费用”年末余额505,577.48元,未检查本期增加的待摊费用正确性,未对本期摊销额进行测算,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5月23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国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19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20,000,000元,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和期末经审计或审阅的年度会计报表。
(2)2018年3月19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126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33,000,000元,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和期末经审计或审阅的年度会计报表。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5,478,001.05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3,945,786.38元,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取得车辆行驶证,未检查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算;取得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中盘点金额9,722,909.99元与账面原值5,478,001.05元不一致,未对不一致金额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2018年5月23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国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19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002,387.45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746,031.88元,未取得盘点表,未取得车辆行驶证,未检查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算。
(3)2018年3月19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126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329,330.72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399,805.74元,未取得盘点表,未取得车辆行驶证,未检查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算。
(4)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8,517,955.21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568,584.13元,未测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正确性,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实施所有权检查程序。
(5)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5,319,548.59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4,742,146元,未实施抽盘或监盘程序,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实施所有权检查程序。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297,455.86元,未对本期摊销额进行测算。
(2)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6,014,000元,未查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关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未测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情况。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待摊费用”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待摊费用”年末余额647,619.07元,未对本期摊销额进行测算。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短期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2,000,000元,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对利息测算,未与财务费用进行勾稽核对,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10.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82,962.52元,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本期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进行测算。
(2)2018年3月19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12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334.717.06元,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本期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等税费进行测算。
(3)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71,413.11元,未编制审定表,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进行测算,未抽查大额凭证。
(4)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4,150,558.03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对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进行测算,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资料,未抽查大额凭证。
1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付股利”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股利”年末余额1,047,798.87元,未编制审定表,未向主要投资者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取得股利分配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未检查股利支付的原始凭证的内容、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146,710元,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和支付情况的正确性,未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相关账项核对,并延伸至支持性文件。
1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收资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12,000,000元,对取得验资报告(报告日期2016年8月23日)审验的实收资本14,859,018.20元与账面金额不一致未予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 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71,564,425.59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239,844,516.99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
(2)2018年3月19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126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525,829.52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4,519,100.10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
(3)2018年5月23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国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19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415,754.30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抽查相关原始凭证,未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未取得与营业外收入相关资料。
(4)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937,980.58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2,144,985.86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抽查大额凭证。
(5)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27,980,470.23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118,932,022.60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大额凭证。
1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费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76号), 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30,010,336.46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598,114.75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1,057,276.07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
(2)2018年5月23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国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219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1,494,811.98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650,300.22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
(3)2018年3月19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126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584,245.53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763,034.56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
(4)2018年2月11日,你所出具的“昭苏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8〕第050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1,571,673.30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
(5)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5,982,607.34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154,271,68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未对利息支出进行测算,未对大额凭证进行抽查。
上述3至15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管理层声明书内容不完整
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伊众会审字〔2019〕第152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未填写声明日期,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签名盖章。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4月9日,你所出具的“霍尔果斯鼎盈嘉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伊众会验字〔2018〕第037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设立审验时,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未填写签订日期,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取得的验资事项声明书未填写声明日期;取得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书》中出让方未签字盖章。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和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的规定。
(二)2018年度和2019年1-5月,你所出具的“霍尔果斯鼎盈嘉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营建置业有限公司”等11份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审验时,未编制验资总体计划。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你所2018年度存在支付工资和咨询费等支出394,294.97元依据不足的问题。
1.发放工资时后附明细表中未有职工签字和未附银行付款记录的有274,056元;
2.支付咨询费只附有发票、未附有银行付款凭证和收据的有14,188.97元;
3.支付咨询费、劳务费等发票上的服务提供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有106,05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和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二)你所2018年度存在将单位的现金收入475,335.74元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和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十)保留账外公款的”的规定。
(三)你所在核算“应收账款”明细科目时未按应收业务收入对应的单位设置明细,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应收款项的增减变动及结余情况。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四、处理建议
(一)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监督检查局。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
我厅已将你所列为监管关注对象,监管关注期为一年(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在监管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定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