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群众来信反映,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成立检查组,召集厅机关纪委、法制税政处、会计处、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了共同审理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现将检查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新疆亿安通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借用资质问题。根据举报人2019年8月5日举报新疆忆安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9年7月24号出具的《新疆东霖祥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新忆会审字〔2019〕第015号),举报事项为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审计人员并非审计报告上载明的注册会计师,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针对举报事项,检查组调阅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及取证的资料,包括项目负责人编制业务约定书、审计计划、编制的会计科目审计工作底稿及复印的原始凭证单据、出具审计报告的三级复核记录等,并对上述取证资料逐一进行核实,工作底稿中签字的均为杨小玲,杨小玲本人为乌鲁木齐元玲妙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非事务所员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问题。根据检查组对亿安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核查发现,合伙人之一汲建强缴纳的出资款37万元中26万元是门勇从个人账户转入事务所,通过与门勇本人访谈,门勇确认事务所业务承揽及日常管理均由其负责,其为事务所的实际负责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该所借用资质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将按照规定从严处理。
(二)对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的相关规定,我厅将你所列为检查对象,近期成立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
你所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对你所整改情况予以持续关注。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