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内控监督处(财政资金评价中心)与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9月份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现对一项财务处理问题分析如下:
一、发现问题
在现场检查工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人员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时,处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的明细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余额在期末需进行结转,期末未结转该明细科目,造成其余额历年滚存,越积越大,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
二、问题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财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事务所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时,认为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中未对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在期末是否进行账务处理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设的三级明细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期末余额从未结转,造成其各明细期末余额历年滚存余额越积越大。
三、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关部门应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如:在期末增值税账务处理时应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设的三级会计明细科目余额怎么处理做出补充规定,避免财务人员理解错误造成余额挂账越积越大。二是加强财务人员日常培训,提高账务处理能力。三是加强日程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