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3日前。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周云龙
联系电话:0991-230375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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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联系人:鲁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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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991-88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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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98号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统筹考虑自治区煤炭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我区煤炭资源税税率明确如下:
自治区煤炭资源的应税产品中,原矿产品的适用税率由现行6%调整至9%,选矿产品的适用税率由现行5%调整至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起草说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确定我区煤炭资源税原矿税率6%、选矿税率5%。我区煤炭资源丰富。近两年,随着煤炭产量的增长和价格上涨,我区煤炭资源税收入稳定增长,2021年至2022年,我区共征收入库煤炭资源税95亿元,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其他煤炭产量大省相比,煤炭资源税税负保持较低水平,对资源节约利用的调节作用未充分体现。
为进一步推动实现煤炭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撬动绿色经济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积极组织开展煤炭资源税情况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了部分煤炭企业意见。在全面分析煤炭企业销售收入、成本利润、资源税缴纳等情况基础上,参考国内其他省区煤炭资源税征收情况,综合考虑我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转型升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煤炭资源禀赋特点等因素,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将我区煤炭资源税税率由现行6%(原矿)、5%(选矿)分别上调至9%(原矿)、8%(选矿),主要考虑:一是保护生态环境。在资源税法规定幅度内从高调整适用税率,有利于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开采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是我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处于全国中等水平,调整后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与其他产煤大省大致相当。三是统筹考虑当前我区煤炭企业经营情况、煤炭价格、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度上调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