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自治区s等级以上滑雪场银行贷款贴息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推动自治区冰雪运动和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冰雪旅游经济发展,激励各地滑雪场加强冰雪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旅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s等级以上滑雪场银行贷款贴息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1月30日前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1505241727@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邮编:830002。
附件:《自治区s等级以上滑雪场银行贷款贴息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动自治区冰雪运动和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对外开放、展示新疆形象的有效载体,是“旅游兴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培育新兴冰雪消费热点,释放冰雪市场消费潜力,促进冰雪经济发展,自治区对s等级以上滑雪场贷款进行贴息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冰雪旅游经济发展,激励各地滑雪场加强冰雪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冰雪旅游消费,创造就业岗位。
第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s等级以上滑雪场据实申报、文旅部门逐级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发放”的管理模式,确保贴息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设立期限为2024-2026年(对2023-2025年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补助范围是:各级党委、政府鼓励投资的市场前景好、投资回报高、有重大示范和产业拉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滑雪场项目。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建设的s等级以上滑雪场,既往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存续期间发生的补助范围内的银行贷款,均可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对一个滑雪场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按财政贴息资金补助标准计算不足10万元以下的,不予贴息。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补助标准。计算贴息贷款利率按不高于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对同一贷款合同分批次发放贷款的,如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同,按实际发放日的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对5s级滑雪场按贴息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50%予以贴息,对4s级滑雪场按贴息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40%予以贴息,对3s级滑雪场按贴息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30%予以贴息。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贴息
第八条 申报。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s等级以上滑雪场每年的7月1日前、11月1日前完成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s等级以上滑雪场要据实计算贷款贴息金额,向所属地级文旅部门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还账证明(如贷款还款明细)、企业征信报告、滑雪场等级等相关材料并填报《自治区s等级以上滑雪场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明细表》(详见附件1)、《自治区s等级以上滑雪场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s等级以上滑雪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初审。地(州、市)文旅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滑雪场贷款贴息审核工作。地(州、市)文旅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s等级以上滑雪场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指导各s等级以上滑雪场据实报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有关材料,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各滑雪场贷款贴息有关材料和自治区s等级以上滑雪场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汇总表于7月10日前、11月1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向当地银行机构发函核实s等级以上滑雪场贷款贴息资金的真实性,无误后于7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交同级文旅部门。
第十条 复审。地(州、市)文旅部门分别于7月16日、11月16日前将审核意见、审核资料报送自治区文旅厅。自治区文旅厅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州、市)文旅部门报送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建立各s等级以上滑雪场贷款发放及贴息资金实名制台账,于7月25日前、11月25日前将汇总表、明细表及佐证材料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文旅厅提交的资料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付息和贴息。各s等级以上滑雪场向承贷银行支付应承担的利息。自治区财政厅在8月10日、12月10日前拨付贴息至地(州、市)财政部门。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月数付息和贴息。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或终止时,有关s等级以上滑雪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文旅厅核批。
第十三条 各s等级以上滑雪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承贷银行本息,则不予贴息。
第四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文旅厅提交的贴息资金申请,将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要求下达和拨付。
第十五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5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5日内拨付到s级以上滑雪场。
第十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各地s级以上滑雪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银行贷款贴息,不得用于弥补生产经营不足、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旅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主动配合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地s等级以上滑雪场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文旅部门报告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文旅部门应建立贷款资金发放、贴息明细台账,做好贴息贷款资金管理及监控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文旅厅在次年1月前,将全区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文旅厅按事前绩效评估、设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环节对财政贴息资金实施绩效闭环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下年度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银行机构、文旅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财政贴息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追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在5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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