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厅201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有效发挥财政部门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政策信息服务作用,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和学习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
(一)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专题会议。厅机关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及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会议,对政务公开的原则、内容提出要求,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政策、自治区政府相关发文以及结合我厅实际印发全厅的文件进行详细解读,提高全厅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进行全员培训。厅机关和各处室单位要采取以处室集中培训为主、全厅培训为辅的方式,进行普遍的全员培训,重点是要着力提高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论基础,提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思维层次和思想意识。集中培训由厅机关各处室负责实施,全厅培训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进行新员入职培训。对于新入职的人员要采取集中学习为主、自主学习为辅的方式,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重点是要夯实政务公开理论基础,增强政务公开思想意识,并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此项工作由人教处牵头负责。
(四)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政策而不断调整,厅机关和各处室单位为适应新的变化要不断作出整改。为此,厅机关要采取参观考察、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专门培训,学习新的政务公开工作理论和技能,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思想意识、业务能力和水平。此项工作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政务公开工作学习内容
(一)厅机关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积极组织全厅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出台的法律政策、自治区政府等相关发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办〔2018〕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新政办发〔2018〕58号)、《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等。经过学习领会文件主旨,尽快适应新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求。
(二)认真学习掌握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通过学习文件内容,明确各处室的职责分工;了解本处室在厅门户网站涉及政务公开的栏目,根据处室业务变更及时调整报备;按照“公开为一般,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各处室单位要研究学习本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内容考评暂行办法》。通过对厅门户网站各项考评细则的学习,准确掌握信息加载的要求,提高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
(四)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学习内容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内容考评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厅制定的一系列保密制度条例,让新入职人员充分了解与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文件,明确财政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规范日常工作流程。
(五)办公室网站管理室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办〔2018〕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57号)、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5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7号)等指导性文件。
三、培训人员名单
刘心平陶俭舟李臣发陈郁青马月
历疆杜丽芳卫天肖蕊李荔
杨斌马磊刘丹张曼曹莉
何晨曦张丽娟马静秋刘大军杨丽
万卿施健英刘晓娜夏菲冀承
王娟宴斌董文李鑫邹淼
苗雷魏英奇曾山王雷明宋江梅
杨晶贾晓倩李红明欧云王艳茹王怡唐立林董亮刘瑞英张晓梅
张芳清马磊姑丽扎尔·依明张荣光
米叶赛尔·阿斯拉聂文甲艾买提江·多力坤
尼罗帕尔·阿力木江热孜万古丽·吾吉阿娜尔·胡拜都拉
四、培训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办〔2018〕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57号)、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5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7号)等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