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什么是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是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三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四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五是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六是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七是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八是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工作权限是什么?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省级民政部门初步意见,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定名单,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