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0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梳理行政调解法律依据及报送工作方案的函》(新政法函[2018]12号)要求,现制定自治区财政厅行政调解事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财政部门普法责任,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总目标,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积极推进和健全财政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财政法律法规,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纠纷的有效作用,积极化解财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二、主要工作目标
及时化解财政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沟通协商,说服劝说等方式进行协调疏导,积极促进有效化解财政管理中的矛盾纠纷,为全区财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财政行政调解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责任处室:法制税政处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部门规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责任处室: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有关规定。
责任处室: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
三、按月报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各责任处室要充分认识财政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切实把财政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并于每月1月25日之前向厅法制税政处报送上月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如未发生行政调解工作也需按“零”报送,法制税政处将按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我厅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