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
1至4月,地方国有企业应交税金55.4亿元,同比增长27.06%,其中自治区本级企业37.1亿元,同比增长32.97%;各地国有企业18.3亿元,同比增长16.56%。
①本分析所称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自治区国资委等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一级金融企业。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其他行业。
②由于企业增减变动以及股权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不同期间纳入地方国有企业汇总范围的企业不完全相同。本月报同比增长相关数据,由本期汇总范围内企业本年数据与同口径上年同期数据对比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