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
做好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开发,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引导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宗教观。”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对认识新疆历史、还原历史真相、澄清错误认知、树立正确观念意义重大,有利于在意识形态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促进国有文物资源资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新疆财政厅依据《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在参考兄弟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新疆文旅厅等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研究新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思路,草拟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新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目前相关办法已征求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单位意见,正进行修改完善。《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已嵌入新疆财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下一步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录入和清查提供技术支撑,为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