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是明确调整原则。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县市各部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号)规定履行调整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二是明确调整时限。按照地方政府债券用途调整程序,各县市各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底前向行署报告调整事项,行署每年9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调整事项。
三是明确调整事项。债券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后3个月仍未实际支出的零支出项目;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项目竣工等形成资金闲置的;资金使用违规确需整改的等,按程序收回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对调整后不符合债券政策管理要求和债券支持范围内的项目,地区将收回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在风险等级不上升的前提下,调整用于地区其他县市已纳入项目库管理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对县市债券项目申报不实、造成项目调整的,地区在以后年度债券申请、额度分配采取限制性措施。
四是明确调整程序。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新增债券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允许地区范围内按照“调整申报、调整审核、调整监督”的程序调整用途,每年调整1次。